“这个错误的本质是将交易和结算交收混为一谈”。罗忠渊表示,“在欧美,股票交易制度本身为“T+0”,即当天买入的ETF或股票当天可以卖出,但结算和确认所有权是在“T+3”。也就是说,“T+0”模式是国际市场ETF的内在交易机制,与“T+2”交收无任何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看到的,在美国当日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卖出(“T+0”),尽管其结算周期也是“T+3”。”
“ETF的核心机制是高效的一二级市场联通机制,即“T+0”申赎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ETF的低折溢价和高定价效率。我国由于集中统一的结算安排和卖空机制不完善,因此只能采取场内“T+0”实时申赎机制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上交所2005年上市我国首只ETF时的重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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