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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方威增持公司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博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

方威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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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

方威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 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现行公布并生

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方威先生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计划增持期间”)增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方大特钢”)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行为”)及相关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方威及方大特钢提供的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方威及方大特钢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方威及方大特钢

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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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

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方威及方大特钢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

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

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

构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行为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方威及方大特钢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增持事项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威本次增持行为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方威本次增持行为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方威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行为的投资者为方威。

本所律师查验了方威持有的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根据身份证登记信息显示,方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

号码:210112XXXXXXXX1612。

本所律师对方大特钢的公告信息内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方大特钢股东名册以及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汽

车板簧”)、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钢铁”)、辽宁方大集团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方大集团”)、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方大国际”)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查验。根据查验结果,截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