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電子錢包卡使用條款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電子錢包卡使用條款

 

第一章 總則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雙幣電子錢包卡(以下簡稱“電子錢包卡”)是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符合銀聯PBOC2.0標準的雙幣(澳門元/人民幣)電子錢包卡。該卡具備由發卡機構提供的查詢、消費、充值等電子現金交易功能。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申領手續

2. 電子錢包卡面向自然人(包括澳門居民、境外人士等)發行。

3. 電子錢包卡包括記名卡和不記名卡。

3.1記名卡戶可通過發卡機構營業網點或指定聯名機構填寫申請資料(如適用),須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支付制卡成本費用(如適用)以申請電子錢包卡。無論申請成功與否,發卡機構均保留相關資料不予退回。申請人保證向發卡機構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有關申請文件中簽字確認,簽字即表示確認履行並遵守本條款及發卡機構的各項規定。

3.2 不記名卡卡戶可通過發卡機構網點或指定聯名機構支付按金以租用電子錢包卡。卡戶申請並使用電子錢包卡表示確認履行並遵守本條款及發卡機構的各項規定。

4.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士,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倘有的保佐人、監護人代理申領、換發發卡機構電子錢包卡(只限記名卡),並出具法定代理人或倘有的保佐人、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持卡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或倘有的保佐人、監護人的上述代理申領行為即表示其同意其代表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士使用電子錢包卡,此類持卡人的用卡行為及交易責任由法定代理人或倘有的保佐人、監護人負責。

第三章 充值服務

5. 電子錢包卡有澳門元及人民幣兩個錢包,申請人需要在使用前預先付款充值電子錢包卡。

6. 凡持卡人均可在發卡機構網點或發卡機構提供的自助設備,以現金或轉賬對電子錢包卡進行充值交易。記名電子錢包卡的持卡人也可選擇通過約定賬戶充值。

6.1通過約定賬戶充值,是指持卡人需攜帶記名電子錢包卡以及本人名下由發卡機構發行的借記卡前往發卡機構網點申請建立賬戶約定關係。約定關係建立後,持卡人可在無轉出卡(提款卡)的情況下完成充值交易。電子錢包卡餘額及每次充值交易的上限以本行最新公佈為準(見收費指引表)。

6.2通過備用金充值(如適用)。每張卡設有備用金功能,是指在特殊情況而臨時存放未能即時入帳之款項,持卡人可通過無需密碼調用備用金餘額對電子錢包卡進行充值。

7. 非澳門元/人民幣金額需兌換成澳門元/人民幣後實現充值。

8. 持卡人無須待卡內儲值用完,可隨時持卡前往發卡機構所提供的自助設備、營業網點或銀聯指定網絡為所持的電子錢包卡內的澳門元或人民幣錢包充值或使用發卡機構不時決定及公佈的其他充值方式。發卡機構保留就提供充值服務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力。

第四章 使用及查詢

9. 電子錢包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或出租給他人。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損失和法律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10. 持卡人可在貼有“銀聯”閃付標識特約受理商戶的晶片接觸或非接觸式受理終端上使用電子錢包卡進行消費交易,憑卡支付,無須輸入密碼,即使列印憑證也無須持卡人簽名確認,所有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發卡機構不受理因電子錢包交易發起的爭議。

11. 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網點、自助設備或貼有“銀聯”閃付標識特約受理商戶的晶片接觸或非接觸式受理終端機查詢電子錢包餘額,同時可通過網點、自助設備查詢充值或交易明細(視受理情況不同可能有所延遲)。

第五章 掛失、換卡及退卡/銷卡

12. 電子錢包卡遺失或被盜,卡內的電子現金餘額不可掛失。倘屬記名卡,持卡人可獲退回截至掛失時於發卡機構所紀錄的備用金,同時持卡人可解除約定賬戶充值關係。

13. 電子錢包卡發生功能失效/損壞情況時,持卡人可親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申請辦理換卡手續。發卡機構將會安排即時退回該卡內備用金(如有),換發一張新的電子錢包卡,並將舊卡卡片餘額於指定期間(詳見收費指引表)後轉到新卡的備用金內,發卡機構可扣除合理費用(見收費指引表)。

14. 電子錢包卡有效期為10年,到期後電子現金功能將自動失效,持卡人可親臨發卡機構網點申請辦理續卡手續,並將舊卡交回發卡機構,舊卡餘額在指定期間後自動轉移至新卡備用金內。

15. 若持卡人需停止使用電子錢包卡,可親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申請辦理退卡/銷戶服務,發卡機構將退還電子錢包卡餘額。不記名卡持卡人同時可獲退回按金(如適用)。

16.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以及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政策、行業標準變化等導致發卡機構電子錢包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機構不承擔相關責任。

17. 若發現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條款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時,發卡機構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電子錢包卡。

第六章 其他條款

19.電子錢包卡餘額不計存款利息。

20. 發卡機構有權按照澳門有關規定制定收費標準(見收費指引表)。發卡機構可將相關費用計入電子錢包卡。若持卡人未支付有關費用,發卡機構將有權終止提供相應服務。

發卡機構有權調整收費專案及標準,並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通知卡戶:

(a) 通知在發卡機構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b) 通知在一份澳門報章刊登的3個營業日;

(c) 通知在發卡機構網站刊登;

卡戶在申領卡片時即表示同意履行的各項收費及標準如果發生變化,卡戶有權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該卡及相關服務。

21.持卡人與特約商戶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持卡人與特約商戶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等為由要求拒絕支付所欠款項。

22.持卡人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辦理充值、退卡/銷戶;或在各類交易終端、自助設備進行充值、消費時,須遵守澳門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政策以及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的有關規定。

23.記名卡的持卡人、聯絡人的個人地址、電話號碼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等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持卡人應立即至發卡機構網點或聯名機構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由此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七章  注意事項

24.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干擾、變更或人為損毀電子錢包卡、卡面設計,以及卡內晶片及其電子零件等組成部件,及/或該卡所儲存的軟件及數據資料,並須合理地確保此等設計及資料不受干擾。擅自改動電子錢包卡所載數據,可能構成刑事罪行。若閣下的電子錢包卡曾被擅自改動或人為損毀,發卡機構將不承認該電子錢包卡所進行的消費交易、儲值餘額及不會退還按金(如適用)。

25. 避免折曲,塗改或刮花電子錢包卡。

26. 避免把電子錢包卡放於銀包內接近硬幣、鈕扣、拉鍊位置、磁石。

27. 避免電子錢包卡接近潮濕或高溫的地方(如:密封高溫車廂)。

28. 避免把電子錢包卡放進褲的後袋,以免坐下時損壞卡內的晶片。

29. 避免同時把一張以上的電子錢包卡觸碰讀卡器。

第八章 附則

30. 本條款項下交易基於各自獨立利益進行。如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持卡人構成發卡機構關聯方或關聯人士,各方均不謀求利用此種關聯關係影響交易的公允性。

31. 本條款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制定、解釋。

32. 本條款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33. 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持卡人不得將發卡機構電子錢包卡資料和個人資料向他人洩露。

34. 持卡人應承擔電子錢包卡丟失、保管和使用不善產生的責任。

收費指引表

分類 編號 項目 簡述 費用/金額
處理
費用
1 換卡費用註1   免收費用
2 補卡費用   免收費用
3 查詢半年以內交易記錄費用   免收費用
4 申請半年以內交易記錄費用   免收費用
充值
金額
5 每次最低充值額 櫃台 MOP100
6 中銀e道 無限制
7 存款機(現金) MOP100
8 最大儲值額   MOP 1,000
RMB1,000

註1:若舊卡屬晶片無法正常讀取之情況,卡片餘額於30天後轉到新卡備用金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