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空前灾难的地震加上海啸,这无疑是2011年全体日本国民的梦魇;余震伴随着核辐射泄漏,很难想象当时的“海洋神话号日本游”会创造一个怎样的神话;旅途中倒霉事不断,出境游居然与炒股票扯上了关系。非常事件引发了非常官司。日前,在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游客状告旅行社违约赔偿的诉讼。
事情经过
地震灾难不期而遇
游船更改泊靠码头
2011年2月,孙先生作为散客有意参加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推出的“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旅行团活动,双方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补充合同》,约定“甲方(指孙先生)一人报名参加乙方(指中青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总金额为5754元+40元保险”;“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因天气、疾病、交通等突发事件影响和发生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而乙方取消或改变行程的,乙方退回未发生的费用,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乙方可以减少旅游景点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但乙方必须对调整进行说明,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因变更、终止行程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附件写明:行程期间为2011年3月14日至3月19日,其中第3天即2011年3月16日的行程地为“日本福冈”。
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按约支付了相关款项,就等着旅行社发团启航。真是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地震并引发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还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得知这一突发事件,大多数游客都主动取消了原定的旅游计划,旅行社方面则作了相应的退款处理。可这位孙先生倒不为所动,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仿佛是造化弄人,日本的余震还在继续,太平洋里也不太平,更要命的是人的情绪也似乎有点乖张莫名了。上船的第一天,孙先生就说他装行李的拉杆箱不见了,直至第二天凌晨才找到,但找回的箱子拉杆拉不出,拉链出问题,箱底的四个滑轮不能滑动了……
2011年3月16日,也是就旅游期间的第三天,按照原行程内容的约定,游轮应该停靠日本福冈,让游客上岸活动,但这一天游轮未靠岸,继续在海上行驶,所有游客只能在游轮上活动。既然上不了岸,无聊中孙先生也只得在船上看电视里的股票行情消遣,偏偏这当口,孙先生持有的“四川长虹股票”逆势上涨,眼见得上不了岸,也上不了网,倒霉事连连,孙先生的心情差到极点,不由得迁怒于组织这趟旅游的旅行社了。
股票上涨无法抛售
扼腕叹息告上公堂
游程结束,孙先生回国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中青旅”上门算账,可“中青旅”并不买账。经交涉无果,孙先生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经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孙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中青旅”告上法庭。诉状上称,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明确约定,这次“海洋神话号亚洲巡礼5晚6日”游行程的第三天游轮停靠日本福冈,游客可以上岸旅游,然而游轮实际并未靠岸。由于被告的这一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持有的“四川长虹股票”无法上岸后及时抛售,最保守的估计股票损失在5000元以上。此外,被告在组团旅行中负有保证游客财产安全的义务,原告的拉杆箱在船上被损坏。原告为自由职业者,回沪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误工损失即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有1500元。另加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10000元的违约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都提到了同一份证据,一份“海洋神话号”船长于2011年3月17日致全体游客的函,其中相关的内容为:“尽管我们关注的受灾地域距离目的地港日本福冈遥远,但目前该地区的状况仍然极不稳定而且仍在恶化。因局势的不断发展,同时体现我公司对事态的高度重视,我们决定取消今日停靠日本福冈港口的原定计划。”“为了您在处理本次不幸的事件过程中所给予的宽容及合作表示感谢,公司将为每间客房提供$250美金的游轮内部消费款项……我们同样会自动返还您所支付的福冈港码头税。您在游轮上通过公司订购的岸上观光款项,同样也会自动地返还到您的游轮账户中。”
被告“中青旅”据此辩称,游轮不能按计划靠岸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是出于对游客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考虑,并非是旅行社方面违约。更何况在2011年3月14日起程前,由于得知日本福冈发生地震,旅行社已提前三天就告知所组旅游团的全部游客,可以取消行程并全额退款,但孙先生还是选择了继续参加旅游团。原告所称股票未及时抛出而受到的损失与旅行社无关;至于拉杆箱损坏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游轮上的工作人员所为;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的所有诉请都不认同。
针对被告“中青旅”的辩解,原告孙先生则声称,他根本就没有收到过旅行社可以取消行程并全额退款的通知,他只知道游客取消行程仍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费用。
股票收益难以预见
旅行社未构成违约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股票损失是否与旅游行程变更有关。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补充合同》中已有约定“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因天气、疾病、交通等突发事件影响和发生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而乙方取消或改变行程的,旅行社退回未发生的费用,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可以减少旅游景点或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本案所涉旅游活动正逢日本地震后发生核辐射之时,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出于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而取消停靠日本福冈的行程,并不构成违约。股票收入本身就带有不确定因素,并非可以预见,原告主张的由于游轮误点而致股票损失,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无据。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的拉杆箱是否是被游轮工作人员损坏。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主张该损坏并非游轮工作人员造成,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为如该主张成立,那么只会存在一种可能,即孙先生的拉杆箱在参加旅游前就已损坏,而对一个参加旅游的游客来说,携带一个损坏的拉杆箱出行显与常理不符,因此认定拉杆箱在上船后受损的主张更为合理。综上,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孙先生经济损失450元;驳回原告孙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点评
双方恪守合同义务
理性出游理性诉讼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旅游已日益成为现代都市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旅游业的状况已日益成为幸福生活的标尺。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形成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一经订立,双方理应恪守合同确定的义务。时下旅游纠纷居高不下,很大程度是因为当事人普遍存在着认知上的误区,存在着情绪和心理上的失衡。
旅游服务合同的目标指向是精神愉悦,靠天吃饭等不可抗力加上人为的因素,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司空见惯,而情事变更的的主要原因是信息。通常就信息的获得和甄别而言,旅行社与游客相比无疑具有更多的优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等决定了旅行社应承担更多的义务。但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时,诸如本案中的日本大地震、海啸和核辐射泄漏,则是尽人皆知,不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情况。游客完全可以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反,个人的股票信息作为股民显然要比旅行社更具有优势,个股的涨跌难以预见,股票的交易却有多种方式。把股票未能及时抛售归咎于旅行社的违约,实在是有点强人所难。因此作为游客应有一定的旅游风险意识;作为股民应有一定的股市风险意识,理性出游,理性入市,理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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