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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不再办退保 农民工中断就业无力缴费咋办?

  东莞时间网讯从今日起,我市执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新政规定,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所有参保人不得退保。

  新政确定养老保险具强制性

  市社保局局长梁冰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国家实施养老保险新政的背景。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社保新政规定,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暂行办法》。

  梁冰说,《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新政确定了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 “《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不因个人的认识不同而随意选择是否参保或是否退保。”

  新政保护了养老保险转接权益

  梁冰介绍说,新政保护了参保人养老保险转接权益。《暂行办法》的出台, 解决了参保人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扩大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人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不分企业性质:既包括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分职工的用工身份: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分职工户籍:既包括城镇户籍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退保妨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没有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即2010年1月1日后,都不能再审批或领钱。农民工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前可以退保,但如今为什么就不允许呢?梁冰分析道,实施新政前,许多农民工在多个城市转换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导致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而实施新政后,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接,因此,农民工无需退保。如果退保,则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妨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因此,新政不允许参保人退保。

  养老保险新政核心内容

  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