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北京银行儿童持股是黑股案,理由如下:
一、1997年北京银行发行非员工个人股时,这些儿童股东没有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换言之那些儿童股东属于非法、无效持股。此其第一黑。
二、那些儿童股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经济能力来支付多则几百万元,少则几十万元的认股款项的。而北京银行敢于把几千万股份卖给一群一岁到十几岁的儿童,其内幕交易之丑恶,是世界金融史上绝无仅有的。此其第二黑。
三、儿童和少年的民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完成,而这群儿童股东的直系亲属全都成了隐身人,光天化日之下全然不见踪迹。吃鸡不吐骨头,捞钱不露真相。犹如深海乌贼,喷出漫天黑汁,然后逃之夭夭。此其第三黑。
四、这些隐身人之所以煞费苦心地躲在儿童股东身后,究其原因,无非就是认股资金的来源有问题。有谁花自己的钱还要掖着藏着呢?除非这些钱不是什么好来路。
这些儿童股东持股数额多则几百万股,少的也有几十万股。即便是半买半送,也要花费几百万和几十万的巨额资金,在1997年这绝非一个小数目。那些不敢露面的真股东,其认购资金最可能的来源至少有三个:一是拿干股,二是向银行贷款,三是有人代为支付。拿干股肯定是违法的。个人从银行贷款认购股票同样也是违规的。有人代为支付更是摆明了受贿。也许正因为资金来源见不得光,所以这些人才把孩子推出来做挡箭牌。这与那些把毒品藏在婴儿襁褓里的毒犯子,行事风格竟如此相似!捞钱捞到把孩子也当成工具的份上,此其第四黑。
一个股份公司从注册,到募股,到股票上市,要经过工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等等好几个部门的层层审批。要么是这些职权部门的办事人员视力太差,愣没看见这些不具备合法持股资格的儿童股东;要么是北京银行太牛,这群儿童股东的后台太硬,根本不怕任何部门的审查核批,直接就把这群儿童股东的大名登上了北京银行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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