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银行两次催收,二是逾三个月未还;“两高”昨明确信用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马燕 陈春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该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尤为引人注目。
最高检:“恶意透支”增加两个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解释说,“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的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公安部门才可以立案,法院可以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规定仍然有效。 新华社
律师:不再“袒护”银行行规
“新解释不再‘袒护’‘滞纳金’和‘复利’这一银行业内的行规,顺应民意,体现进步。”昨日,对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点评说:《解释》首次明确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与他2008年7月在南京首次当庭质疑这一银行“霸王条款”的思路不谋而合。他呼吁,在刑事《解释》之后,相关的民事解释也应尽快出台,以彻底终结“滞纳金”和“复利”这一“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怪现象。
罗利军介绍,现在银行起诉持卡人的现状,大多还是要求持卡人归还四块金额:本、息、复利、滞纳金。以2008年7月他代理的南京持卡人王超“信用卡透支7884元,两年‘滚’成3.5万”为例,其中本金7884.05元,合法利息3547.82元,总计1万多元;但由于增加了滞纳金和复利,最终多“滚”了2万多元。罗利军当庭质疑,成为国内“剑挑”银行“滞纳金”和“复利”的第一人。
罗利军介绍,“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复利”本身是现行存贷款利率的数倍,已含惩罚性质。 马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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